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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姓“社”不能姓“资”
点击:  作者:周新城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7-06-27 1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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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周新城教授是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近日,他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要求,在自己长期理论和现实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最新学术著作《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若干问题》。这部专著既有理论的完整性和深度,也有重点问题针对性,对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指导中国经济改革实践很有帮助。现经作者授权,昆仑策网系列分篇连载,以飨读者。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若干问题(连载之八

 

  第四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结合起来,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特点。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

 

  第一节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回顾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史上一个伟大的创举,它提出并解决了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近三十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确性。但是,不可否认,在建立和完善这一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不断受到各种错误思潮、尤其是新自由主义的干扰,这种干扰至今还没有完全排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界限,仍是经济学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大家知道,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提出,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消灭,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商品货币关系将不再存在,市场也将消失,让位于计划。

 

  “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被消除。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1]

 

  社会主义革命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里首先发生的。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着要不要利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要不要利用市场机制的问题。在世界社会主义范围内一度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是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本质,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通过不断总结改革实践的经验,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最后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社会主义事业中,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是一个理论创新。

 

  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像某些学者想象的那样是照搬新自由主义的结果。

 

  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的市场取向改革是在新自由主义指导下提出来的,说什么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黑暗中摸索,只有受到西方经济学(尤其是新自由主义)的启迪,并运用它来分析中国的问题后,才提出了应当发挥市场的作用的思想。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

 

  关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要不要和如何利用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者曾经进行过艰苦的探索。决不能认为凡是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就必然是以新自由主义为指导,也决不能认为批判新自由主义就是反对市场取向的改革。要警惕某些人故意制造理论混乱,在市场经济与新自由主义之间划等号,利用人们对改革的认同感,在“不要否定改革”的旗号下,或者在“反对改革”这根棍子的吓唬下,抵制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

 

  我们回顾一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者认识的历史吧。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现实社会主义面临着要不要保留商品生产、要不要利用市场机制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列宁的思想经历一个变化的过程。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是主张消灭商品生产、消灭市场的。但列宁是一个伟大的彻底的唯物主义者,真正做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总是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纠正错误。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结束,面对极其困难的经济形势和复杂的矛盾,列宁得出结论,在小农占优势的经济落后的国家里,不能企图消灭商品生产和商品流转,必须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来建设社会主义。他把商品交换提到首位,把它作为新经济政策的主要杠杆,认为工农业之间的商品交换是社会主义的真正牢固的经济基础,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唯一可能的形式。他提出要“按商业化原则办事”,学会“做文明商人的本领”。列宁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理论的奠基人。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他最早肯定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社会体系”,并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经济。他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货币的性质,它既具有商品货币的一般性,又具有与资本主义商品货币不同的新的特点,即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这种商品货币关系不是任其自流的,而是处于国家计划指导、监督之下。当然,列宁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经过多次反复,而且运用的概念也与我们今天使用的不完全一致。但不可否认的是,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的论述是他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贡献,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思考。

 

  上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苏联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一度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思想有所抬头。在1934年联共(布)十七大上,斯大林严厉批评了消除商品关系和消灭货币的思想,强调必须巩固苏联卢布和通过商品交换发展城乡之间经济联系。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他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的看法。

 

  他指出,在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商品生产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证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的经济结合,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商品生产(通过买卖的交换)在这个为农民唯一可以接受的与城市进行经济联系的形式,并且要全力发展苏维埃商业。”[2]

 

  他说,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商品生产都会引导到资本主义的,不能把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他认为,在苏联只有消费品是商品,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它只保留着商品的“外壳”。他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是存在的,发生着作用。但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价值规律在个人消费品的商品交换领域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而对生产领域则没有调节的意义,只是具有影响。

 

  “价值规律只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在存在着竞争、生产无政府状态、生产过剩危机的情况下,才能是生产的调节者。”[3]

 

  这表明,斯大林虽然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但反对市场对生产的调节作用,他只是要求在计划工作中考虑价值规律的影响。在苏联,这种承认商品生产但反对市场的观点,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观点。60年代围绕着“利别尔曼建议”开展的有关经济改革的讨论,还专门对“市场社会主义”进行了批判。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观点,应该放到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结合当时的条件进行评价,而不能用现在的认识对历史上的观点加以苛求。

 

  毛泽东在上世纪60年代初指出,这本书“正确的方面是主要的……也有一些写得不妥当,再有一些恐怕他自己也没有搞清楚。不要轻易否定这本书。”[4]

 

  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也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进行了探索。1958年,他针对某些人急于消灭商品货币关系的观点,明确指出:

 

  “现在要利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价值法则,作为有用的工具,为社会主义服务。”“必须肯定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有积极作用。调拨的产品只是一部分,多数产品是通过买卖进行商品交换。”[5]

 

  他批评有人把商品生产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说他们“没有分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生产的作用和重要性。这是不承认客观法则的表现,是不认识五亿农民的问题。”他提出,“要有计划地大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6]

 

  他认为,不仅消费品,而且一部分生产资料也是商品。他强调要利用价值规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提出“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的名言,认为只有利用价值规律,

 

  “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7]

 

  他主张在制定和实施计划时充分考虑和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但不赞成市场的自发调节。

 

  在我国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中,长期主管财政经济领导工作的陈云同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利用市场调节的问题上,提出了精辟的、富有创见的论点。早在1956年,陈云在党的八大上,他提出了著名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经济体制构想,即在工商业经营方面,以国家经营为主体,个体经营为辅;在生产计划方面,以计划生产为主体,自由生产为辅;在统一的市场中,以国家市场为主体,自由市场为辅。

 

  他指出,“全国的工农业产品的主要部分是按照计划生产的,但是同时有一部分产品是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的范围内自由生产。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的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因此,我国的市场,绝不会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而是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它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这种自由市场,是在国家领导之下,作为国家市场的补充,因此它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8]

 

  这一构想得到毛泽东的肯定,并受到与会代表和一些外国人士的赞扬。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陈云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补充、完善、发展了原有的观点,为我国探索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认识。1979年3月,他专门写了一份《计划与市场》问题的提纲,指出:

 

  “六十年来,无论苏联或中国的计划工作制度中出现的主要缺点,只有‘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没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必须有市场调节这一条。”[9]


  由于这个原因,我们的计划太死,缺少市场自动调节部分,因而“生产不能丰富多彩,人民所需日用品十分单调。”

 

  他认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必须有两种经济:计划经济部分和市场调节部分。他所说的“市场调节”,是指“按价值规律调节,在经济生活的某些方面可以用‘无政府’、‘盲目’生产的办法来加以调节。”

 

  他认为,这种市场调节是在国家总体调控下起作用的,它“只能是有益的补充”,而不会导致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

 

  陈云指出:“问题的关键是,直到现在我们还不是有意识地认识到这两种经济同时并存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还没有弄清这两种经济在不同部门应占的比例。”[10]

 

  他把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比作鸟和笼子的关系。他说:“搞活经济是在计划指导下搞活,不是离开计划指导的搞活。这就像鸟和笼子的关系一样,鸟不能捏在手里,捏在手里会死,要让它飞,但只能让它在笼子里飞。没有笼子,它就飞跑了。如果说鸟是搞活经济的话,那么,笼子就是国家计划。”[11]

 

  “当然,‘笼子’大小要适当,该多大就多大。”“‘笼子’本身也要经常调整,比如对五年计划进行修改。但无论如何,总得有个‘笼子’。”[12]

 

  对陈云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必须有市场调节以及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思想,应该结合当时的历史条件进行评价。他的这些思想,从理论上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探索,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从实践上说,他的思想在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起到了中介作用。

 

  应该指出,全面地、系统地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是邓小平同志。他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论,我们在下面阐述。

 

  我们讲这一段历史,是想说明,不要一说市场经济,仿佛就是新自由主义的“专利”,仿佛只有新自由主义才讲市场经济似的。其实,马克思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在进行探索。我们今天在市场经济问题上的认识是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探索成果得出来的。

 

  我国改革的历史也表明,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接受新自由主义思想的结果,也就是说,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以新自由主义为指导思想的。

 

  第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基础,是邓小平关于计划与市场的思想,这一思想是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观察、分析现实经济生活得出的。邓小平指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它们属于运行机制的范畴。运用什么方法、手段,应该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进行选择。这一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是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前提条件。

 

  第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经验为实践基础的。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党的十四大根据邓小平理论,总结我国改革的实践提出来的。

 

  十四大指出,改革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市场作用发挥比较充分的地方,经济活力就比较强,发展态势也比较好。我国经济要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加快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继续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13]


  可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进行探索的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这同新自由主义是不相干的。

 

  把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制度结合起来,即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人类已经有了几百年的历史了;把计划经济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起来,即搞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自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以来,也有了几十年的经验。这些都是大家熟悉的。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这是前无古人的,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创造。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表明,这一创造是成功的(尽管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一步解决)。党的十七大指出,“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我国加快实现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项宝贵经验。

 

  但是,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存在着许多分歧,有的还属于原则性的分歧,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加以分析,以明辨是非。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市场经济有没有社会制度属性?要不要在市场经济前面加“社会主义”四个字?

  二、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关系?是基本经济制度决定市场经济的运转,还是相反?市场经济要不要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服务?

  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即公有制同市场经济是否相容?

  四、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如何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是可以照搬西方的市场经济?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否排斥计划,即要不要把市场经济同国家宏观调控结合起来?

 

  围绕着这些问题,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进行着激烈的斗争。我们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给予正确的回答。

 

  第二节  关于市场经济问题的讨论应该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提法,引发了关于市场经济的性质、地位、作用的新一轮热烈讨论。

 

  有人是从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万能论出发来理解这一论断的,他们故意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的“资源配置”四个字删去,篡改成“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仿佛市场在一切领域都应该起决定性作用。

 

  有一篇自称是解读三中全会精神的文章(作者是经济工作领导机关负责人)说:

 

  “提出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就是改革的突破口和路线图,基本经济制度、市场体系、政府职能和宏观调控、财税金融、土地制度、生态文明等方面的改革,都要以此为标尺,需要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也有了原则和检验尺度。”

 

  这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引领其他领域改革的基本方针。”

 

  他还明确地说,政府应该放弃调节经济的职能。[14]

 

  按照他的解读,“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是全面的、无所不包的,任何领域都要由市场来决定。

 

  有人则担心市场作用大了、起决定性作用了,会导致资本主义。他们的思想深处仍旧是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市场经济不能搞多了,搞多了就会变成资本主义。

 

  为了正确理解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问题、包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我们必须依据邓小平理论、尤其是他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论来进行分析。毕竟邓小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按照他设计的蓝图开展的,他的关于市场经济的思想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基础。可以说,离开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改革就会走上邪路。在讨论有关市场经济的性质、地位、作用范围等问题时,我们必须把邓小平理论作为是非对错的判断标准。

 

  我们重温一下邓小平关于市场经济的论述吧。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认为,市场经济、计划经济都是基本制度的范畴,它们反映了社会制度的本质。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这种思想严重束缚了我国改革的步伐,使得我们不敢运用市场经济来调节经济活动,怕多用了市场经济,就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大贡献就是,他明确指出,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不是基本制度的范畴,而是属于运行机制的范畴,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都可以运用的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这就解放了我们的思想,使得我们能够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利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来发展经济。

 

  早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1979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出版公司编委会副主席吉布尼和加拿大麦吉尔大学东亚研究所主任林达光等的谈话时,他就指出:

 

  “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利用这种方法来发展社会生产力,不会影响整个社会主义,不会回到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相似,但也有不同”,它“归根结底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15]

 

  1985年邓小平又鲜明地指出:

 

  “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有力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要发展生产力,靠过去的经济体制不能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吸收资本主义中一些有用的方法来发展生产力。现在看得很清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搞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进行一系列的体制改革,这个路子是对的。”“我们发挥社会主义固有的特点,也采用资本主义的一些方法(是当作方法来用的),目的就是要加速发展生产力。”[16]

 

  1987年党的十三大召开前夕,邓小平进一步指出:

 

  “为什么一谈市场就说是资本主义,只有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呢?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17]

 

  根据邓小平的意见,十三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

 

  1990年底,他在同几位中央领导的谈话中强调,

 

  “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搞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在于是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计划和市场都得要。”[18]

 

  1991年初,他在视察上海时的谈话中再一次强调:

 

  “不要以为,一说计划就是社会主义,一说市场就是资本主义,不是那么回事,两者都是手段,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19]

 

  1992年初,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更加明确地指出:

 

  “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20]

 

  邓小平这一系列讲话,把市场经济的有关问题说得非常清楚了。这些讲话,在上世纪90年代是耳熟能详的。我们之所以不嫌其烦地引用这些话,是因为时至今日,每当讨论到有关市场经济的具体问题,人们往往把邓小平这些话置诸脑后,忘记运用他关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思想来分析问题了。看来,重新学习邓小平这些思想是很有必要的。

 

  我认为,把邓小平有关市场经济的思想概括起来,就是要牢牢把握住一点,即: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既然是方法、手段,那么,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就同把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本质特征的传统观念区别开来了;既然是方法、手段,那么,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我们就用,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我们就不用,这就同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万能论区别开来了;既然是方法、手段,那么决定性的是谁来运用、为什么目的来运用这种方法、手段,这就可以明确市场经济是从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从而与新自由主义把市场经济的地位抬高到第一位的错误观点区别开来了。

 

  第三节  市场经济必然要同一定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有姓“社”姓“资”的区别

 

  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那么它有没有社会制度的属性呢?有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呢?记得1992年党的十四大前夕,在讨论十四大报告稿时,就有人给中央写信,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法,说什么“市场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没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区别。没有什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果一定要加个形容词,那就叫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好了。”现在像那位学者那样公开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法的人不多了,但这种看法,至今仍或隐或显地存在。比如,有的“著名经济学家”开口闭口讲市场经济,就是不提“社会主义”四个字,不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回顾20多年来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讨论,正如刘国光同志批评的,有一种倾向,即把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割裂开来,市场经济讲多了,社会主义讲少了、甚至不讲了。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作为发达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有它自己固有的内容。例如,进入市场的主体(企业)应该是拥有自主经营权、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能够根据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自主地做出经营决策,并对决策的后果负责;绝大多数产品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而不是由国家来规定;有比较完整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各个经济领域市场都能发挥作用;有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律、规章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等等。没有这些内容,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没有这些内容,也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了。这是各种社会制度下的市场经济的共性,也就是邓小平所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相似”的含义。

 

  但是,任何经济运行机制都是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运转的,它不可能脱离所有制独立地存在、孤立地运转。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必然要有一个行为主体来使用它,它必然要为使用它的行为主体的利益服务。离开行为主体,方法、手段是不可能存在的。这个行为主体就是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单位。概括地说,市场经济不是在公有制基础上运转,就是在私有制基础上运转;不是为公有制服务,就是为私有制服务。而所有制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资产阶级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所以,换句话说,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不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就是同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不是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度服务,就是为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服务。市场经济是离不开所有制(即基本经济制度)的。

 

  从哲学上讲,共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我们在理论上可以把同类事物中共同的东西抽象出来进行认识和分析,但在现实生活中,没有脱离了特殊性而独立存在的共性。打个比方说,我们可以把各种具体水果(苹果、橘子、梨、香蕉等等)中共性的东西抽象出来,把它概括为水果,但在市场上能够买到的,只能是具体的水果。脱离具体的苹果、橘子、梨、香蕉等等的抽象水果,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是买不到的。同样,我们可以把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等不同社会里运行的市场机制中共同的东西抽象出来,认识它运行的共同规律性,但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实际存在的市场经济总是同一定的所有制、一定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世界上没有脱离基本经济制度而独立存在的抽象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同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结合,并不是简单地拼装在一起,而是相互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的有机结合。其中基本经济制度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市场经济是第二位的、从属的,它要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它的运行要为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有社会制度属性的。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为资本主义基本制度服务,它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服务,它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资本主义”这类前置词是不可或缺的。从这个角度说,市场经济是有姓“社”姓“资”的区别的。

 

  1994年江泽民在天津考察时,明确指出:

 

  “我们搞的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如果离开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会走向资本主义。”

 

  他针对某些人提出的为什么市场经济前面要加“社会主义”四个字的疑问,特地强调:

 

  “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几个字是不能没有的,这并非多余,并非画蛇添足,而恰恰相反,这是画龙点睛。所谓‘点睛’,就是点明了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性质。西方市场经济符合社会化生产、符合市场一般规律的东西,毫无疑义,我们要积极学习和借鉴,这是共同点。但西方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搞的,我们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搞的,这是不同点。而我们的创造性和特色也就体现在这里。”[21]

 

  所以,我们在研究市场经济问题时,不仅要研究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的一般特征,更重要的是要研究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运行的特殊性,即研究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是如何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它的运行如何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如何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服务。而这一点,恰恰是当前经济学研究的薄弱环节。

 

  第四节  公有制是可以搞市场经济的

 

  在讨论市场经济问题时,经常听到一种说法:市场经济同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必须实行私有化。

 

  有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形象地表达这一思想:

 

  “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市场经济建成之日,就是国有经济消亡之时。”

 

  这是某些经济学家反对公有制、鼓吹私有化的一个重要论据。

 

  在中央召开专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前夕,《中国改革》杂志接连发表了三篇评论员文章,宣传“国有企业不能构成市场经济的主体”,把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称之为“悖论”,提出改革必须走出“悖论”,结论是:

 

  “按照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只能是非国有化。”

 

  所谓“非国有化”,就是把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实行私有化。这几篇评论员文章理所当然遭到中央领导人的批评。遗憾的是,我国实际负责经济改革工作的领导干部,也持有这样的观点。

 

  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改司司长就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有企业只能在市场之外的领域存在和发展。

 

  他说,近期“讨论国有企业、央企的边界,其实多年前已经形成共识,只有市场做不了或者不经济的领域,国有企业才可以参与,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本经济是基础和主体。”[22]

 

  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大前提,我们的改革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改成市场经济体制;小前提,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不能相容,两者是对立的;结论自然是,私有化势在必行。非常遗憾的是,这些经济学家从来不从理论上论证,为什么市场经济同公有制不相容?而只是把这一点当作不容争辩的公理来推销。这说明这些经济学家缺乏理论修养,不讲道理,只是固执自己的偏见。

 

  其实,邓小平从改革开放一开始就回答了这个问题。他明确说,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的方法、手段,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没有根本矛盾。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这就等于说公有制基础上是可以运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的,公有制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主张公有制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那些“著名经济学家”,在90年代的时候,总是标榜赞成邓小平理论的,甚至把邓小平理论称为马克思主义的“坐标”。然而他们对邓小平理论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有选择地摘取对他们有用的片言只语,不符合口味的就不提邓小平理论了。说市场经济同公有制不相容,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我们从理论上分析一下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对进入市场的行为主体提出的要求是什么,公有制能不能满足这种要求。

 

  在社会化生产的条件下,经济运行无非是两种方式:一是计划经济,一是市场经济。计划经济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听从国家统一安排,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加以规定,企业只是计划执行单位,它既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经济责任,盈亏都由国家负责。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运行方式则不同。市场经济是这样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不是由国家规定的,而是由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根据市场上商品供求关系,自主地作出经营决策。各种生产要素(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技术等等)都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在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中发挥作用的是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建立市场经济有一个起码的前提,即进入市场交换的主体是独立的,拥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并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能够根据本身的利益对市场信号自主地做出反应。私有制是符合这一条件的,而且历史发展的事实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出现以前,市场经济一直是与私有制结合在一起、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人们很容易因此就认为,只有私有制才能搞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革命在一些国家取得胜利以后,在相当长时期内,由于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制约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局限,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一直采取“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在生产上,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加以规定,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由国家按照计划进行调拨,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国家统一包销;在财务上,生产所需要的资金,由国家拨给,企业获得的利润,基本上全部上交国家,而亏损则由国家补贴。这样,企业就成为国家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与市场无关。公有制这种实现形式显然是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排斥的。由于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计划经济体制实行了几十年时间,人们习惯了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也容易给人们一种公有制不能搞市场经济的印象。然而这种印象是不正确的。

 

  问题在于,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能不能塑造市场机制运行所需要的行为主体?如果公有制能够塑造这样的主体,它就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如果不能塑造这样的主体,它就同市场经济不相容了。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国有经济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一直实行“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体制。公有制的这种实现形式确实是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它确实不能搞市场经济。但是公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

 

  早在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以往的观念往往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管理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

 

  《决定》要求国有经济进行改革,目标是“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23]

 

  这就是说,国有经济的改革是在保持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由“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实行这样的改革,就可以塑造市场机制运行的行为主体,就可以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前提条件。

 

  所以,理解公有制(国家所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容的问题,从认识上说,关键是要把公有制本身与它的实现形式分开。我国的实践表明,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只要通过改革,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有制(国家所有制)就可以搞市场经济。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是按照这个思路进行的。经过30年的改革,我国已经有一大批国有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了经营方式、管理方法、组织结构、领导制度、资本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不断壮大、发展,有的还跻身世界500强。这方面的典型很多,例如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医药集团就是很好的例子。它们用实践证明了,公有制不仅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而且可以结合得很好。

 

  顺便说一下,公有制可以搞市场经济,这是某些西方经济学家也是承认的。记得199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前夕,中央曾派记者采访西方12个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听取他们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意见。在采访中,萨缪尔逊就从理论上论证了公有制也可以实行市场经济。他说:

 

  “市场主体的最基本特征是自负盈亏,只要分清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就可以形成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而与其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公有与私有都是没有区别的。”

 

  连国内主张私有化的经济学家最崇拜的科斯也说:

 

  “由于西方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以私有制已经存在为假定前提的,这就很容易推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唯一前提的结论。而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也只有私有制一种。但历史并没有对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作出证伪。”

 

  他还吹捧说,“如果中国能做到把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

 

  理论与实践都表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公有制不能搞市场经济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这种观点,从理论上说,它是退回到改革开放前的把市场经济看作是基本制度范畴的传统观念上去了,仿佛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只有资本主义才能实行市场经济;从政治上说,它是直接反对十四大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因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那等于说,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某些经济学家至今还在使劲鼓吹这个观点,不过是为他们推行私有化制造舆论罢了。

 

  新自由主义者鼓吹搞市场经济必须实行私有化,往往还有一个依据,那就是公有制产权不明晰,必须把产权落实到个人,才能实行市场经济。他们引用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里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提出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全民所有制名为“人人所有”,实为“人人皆无”,只有实行产权私有化,把全民资产量化到个人,产权才能清晰,才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市场的主体,才能搞市场经济。一段时间里,经济学家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归结为产权改革,而把产权归结为所有权,进而把改革归结为私有化,仿佛市场取向改革的关键是公有制的私有化。这也是一个被新自由主义者搞得混乱不堪的问题。

 

  应如何正确理解决议中所说的“产权清晰”的含义呢?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产权就是人们对财产的权利。权利是法律概念,产权是有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财产权利,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多种权利的综合体。如果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可以包含两组权利,即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和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也就是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此外,还有收益权,那是从所有权、使用权派生出来的。

 

  从财产所有权这一层次上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明晰的。谁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并按照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所有权,所以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我国的法律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例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指出:“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所有权仍需要落实,不仅要清产核资,从数量上界定产权,而且要明确哪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讲,财产所有权要进一步具体化。但不能由此笼统地得出结论说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不明晰的。

 

  就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这一层次来说,从当时情况看,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确实需要明晰化。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企业基本上没有经营自主权,国家不仅拥有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拥有其使用权、支配权。全民所有制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实现形式。这种体制虽然有它历史的由来,曾经起过历史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经不适应,甚至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相应地财产权利也应改变。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必须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把经营权交给企业。这一思路是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的,因为它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公有制,又为市场经济创造了基本前提——塑造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然而直到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时候,这个问题仍没有完全得到解决。我国国有企业并没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管机制条例》规定的企业应该拥有的14项权力,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国家机关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状况依然大量存在,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即经营权仍不明晰。这表明市场主体还没有完全形成,这种状况是与建立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产权清晰”的重点应该是确定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所以,“产权清晰”的含义,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国家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把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也就是经营权)交给企业。这一含义同“政企分开”是完全一致的,而与私有化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第五节  市场经济应该服从于、服务于基本经济制度

 

  在讨论市场经济问题时,有人把市场经济抬高到决定一切的地位,一切都得听从市场的要求,进而提出市场经济应该成为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标尺”、“原则”、“检验尺度”。

 

  这就涉及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市场经济、所有制都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的市场经济和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它们在经济关系体系中各自的位置是什么?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市场经济决定所有制结构,还是所有制决定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的运用?

 

  我们在第一章里讲过,在任何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它是一个多层次的、具有隶属关系的系统。在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这一系统中,反映社会制度本质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决定性的、第一位的,因为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反映经济具体运行过程的组织经济关系是从属的、第二位的,因为它虽有其相对独立的一面,但归根结底是前者的具体实现形式,是从属于前者的,必须反映前者的特点和要求。

 

  所有制关系属于前者的内容,而且是其基础;市场经济则属于后者的内容。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清楚的:所有制决定市场经济的性质和运行特点,而不是相反。

 

  邓小平关于市场经济的思想包含了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他提出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既然市场经济是方法、手段,而方法、手段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必然要由某个行为主体来运用它,怎么运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要由行为主体根据需要来定。行为主体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决定采用什么方法、手段,而不是方法、手段决定行为的主体。这点道理,应该是不难理解的。

 

  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并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只要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必须实行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具有必然性的客观规律。确立这样的所有结构同采用什么样的运行机制(是采用计划经济、还是采用市场经济)没有关系。说实行市场经济了,就要改变所有制结构,那是毫无道理的,这只能说明持这种观点的人连最基本的经济学道理都不懂。

 

  第六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能照搬西方的市场经济

 

  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不仅要回答公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还需要回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如何同市场经济相结合。

 

  应该承认,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对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如何结合这个问题,学术界还缺乏深入的研究。人们经常是采用“拼装”法,把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当作两个独立的零件拼在一起。

 

  例如,当人们谈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时,往往只是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把人民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结合起来。这实际上仅仅指出了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区别,而没有指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有什么区别,仿佛市场经济本身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仿佛不管在什么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都没有什么区别,也不会有区别。

 

  有的经济学家则明确指出,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国家里搞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一套搬过来。他们从来不研究、也不想研究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发生什么变化,即市场经济是如何适应和服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的。

 

  然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反映和体现了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照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长此以往,是会销蚀社会主义制度的。例如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照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管理方法,慢慢地就会把工人当作雇佣劳动者,削弱以至否定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否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必要性,进而根本改变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这种危险是客观存在的。

 

  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是一个社会经济体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它们都具有自己的固有的质的规定性。如果丧失了这种规定性,也就不成其为这个事物本身。但是,无论是社会基本制度还是经济运行机制,也都有自己本质的具体实现形式。一种事物的表现形式,适应外部环境的需要,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当基本制度与运行机制相结合时,这两个层面的质的内容并不会改变,但它们的具体实现形式却不能不适应对方的需要而发生一定的变化。没有这种适应对方需要的变化,他们就不可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它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有机结合。在这个整体中,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机制的本质内容并没有变化,但两者在结合过程中,无论是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市场经济机制,它们的具体实现形式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从而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为一个整体。


  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如公有制、按劳分配,是不会改变的,改变了就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了,就变成别的什么制度了;但这些本质特征的具体实现形式,却会随着它是与计划经济相结合还是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而发生变化,没有这种变化两者就不可能相结合。同样,市场经济也有它自身的质的内容,例如,市场的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根据市场的变化自行做出经营决策,商品价格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等等,这些内容是不能改变的,否定了这些内容,就不成为市场经济了,即变成别的运行机制了;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这些本质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受到基本制度的影响并适应基本制度的要求而显示出不同的特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各自在坚持自身的本质特征的情况下,在具体实现形式方面相互适应对方的需要做出调整,才能形成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从经济上说,最重要的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是不会变化的。但是,社会主义这些本质特征的具体实现形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会有一定的差别。在实行计划经济时,全民所有制采取的实现形式是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企业仅仅是计划执行单位,而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自己的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它不可能成为市场的主体。当经济运行机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时,这种具体实现形式显然就不适应了,需要进行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具体实现形式是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这种实现形式下,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可以成为进入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有人看到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同市场经济的矛盾,就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抛弃公有制,实行私有化,这种观点从理论上说,就是把公有制本身与它的具体实现形式混为一谈了。其实,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它的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具体实现形式。只要把公有制的具体实行形式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可以与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相适应了。这正是我们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公有制进行改革的任务所在。

 

  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领域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是由公有制的性质以及目前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会由于经济运行机制的不同而发生一定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国民经济好像一个大工厂,各个企业只是它的下属车间,按劳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国家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对所有企业的工人统一规定每个行业、每个工种的工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具有独立性,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以按劳分配是分两阶段进行的。第一步,企业以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从市场上获得收入,这实际上是社会通过市场将收入分配给企业。各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果不一样,反映了企业个别劳动耗费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的程度不一样,因而各个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获得的总收入也会有差别。第二步,再由企业按照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将获得的总收入(作了必要的扣除以后)分配给个人。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一样的,但随着运行机制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显然是有差别的。

 

  如果说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采用不同的运行机制时,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否则无法同这种运行机制相结合的话,那么,同一运行机制在与不同的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时,它的具体实现形式更应该、而且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上面讲过,在社会经济关系体系中,社会基本制度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经济运行机制是第二位的、从属的。经济运行机制必须反映和体现基本制度的特点和要求,为巩固和发展社会基本制度服务。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必须认真研究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需要,即必须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需要的、与资本主义条件下不相同的市场经济具体实现形式,而不是简单地照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只有找到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市场经济具体实现形式,才能把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真正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同一个经济运行机制,当它与不同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的时候,适应基本制度的需要,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必然要发生一定的变化。打一个比方。商品经济是几个社会制度共有的经济形式,它可以与不同生产方式相结合。但当商品经济与不同生产方式结合时,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必然要根据生产方式的本质要求发生一定的变化,否则两者不能融合在一起。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按价值进行交换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要求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时商品就不能简单地按价值交换了,价值必须转换成生产价格,在市场上商品只能按生产价格进行交换。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是一样的,但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简单商品经济而发生变化。与此相类似,市场经济固有的本质内容(如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等都要发挥作用)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是相同的,但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却会随着社会基本制度的不同也应该而且必然发生变化,否则它不能实现与社会基本制度的结合。

 

  应该承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实现形式,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较,它的实现形式应该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才能反映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要求,这个问题,在学术界还没有认真开展研究,更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而且在某些人的头脑里甚至不承认这个课题。但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是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作为两个互不影响的独立零件组装在一起,而不是一个有机整体。

 

  我们的结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两者简单地拼装在一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也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在各自坚持自身的本质内容的同时,它们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做出适应对方需要的调整。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建立起来。

 

  当前特别需要防止的是,把西方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各种制度、做法照搬到我国来,一说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一套。仿佛只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再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搬过来,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而不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适应资本主义制度的东西进行扬弃,不根据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来探讨市场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这样做,不仅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由于运行机制对社会基本制度的反作用,这种市场经济体制会与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矛盾,甚至会最终毁坏社会主义制度。目前在某些地方,这种情况已经出现了征兆,必须引起重视。

 

  第七节  必须把市场的作用与政府的作用结合起来

 

  新自由主义有一个特点:迷信市场的自发作用,主张经济活动完全交给市场进行调节,排斥国家的经济职能,即所谓“大市场、小政府”。吴敬琏是最典型的了,他要求彻底的市场化,只要还有一点政府干预,那就是改革还不彻底。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公布以后,有的人就是按照新自由主义来解读的。《决定》说的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他们把它篡改为“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进而解读成政府应该放弃经济职能。如此推理,就把《决定》解读得面目全非了。

 

  邓小平科学地界定了市场经济的作用。如上所说,他是把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当作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既然如此,合适就用,不合适就不用。哪个时期、哪个地方适合用计划经济,就用计划经济;哪个时期、哪个地方适合用市场经济,就用市场经济。他从来没有说过,只能用一种手段,绝对不能用另一种手段。记得1994年夏在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上,当时中央主管经济工作的朱镕基副总理应邀做经济形势报告,他曾针对市场经济万能论泛滥、丑化计划经济成为时髦的状况,一针见血地指出,邓小平从来没有否定计划经济。事实确实如此。

 

  例如,邓小平多次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24]他主张“计划和市场都得要。”[25]他说过“不要再讲计划经济为主”了,但从来没有讲过不要计划经济。在1989年政治动乱以后,他仍然强调:“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个不能改。”[26]

 

  可见,邓小平是主张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这两种方法、两种手段都应该用,一切从发展生产力这一实际需要出发,而不拘泥于某一种方法,某一种手段。

 

  他认为计划经济的优点是可以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但只搞计划经济,就“把经济搞得死死的”。市场经济的优点是经济可以搞活,“不搞市场经济、连世界上的信息都不知道,是自甘落后”,[27]

 

  但是,市场经济也有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邓小平在总结多年经验后指出,“实际工作中,在调整时期,我们可以加强或者多一点计划性,而在另一个时候多一点市场调节,搞得更灵活一些。以后还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28]

 

  根据邓小平这些重要意见,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注意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相结合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区可以有所不同。”[29]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面临的新的形势,提出要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30]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仍然要坚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党和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市场作用,也要发挥政府作用,但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职能是不同的。”[31]

 

  这就是说,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不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应该把“尊重市场规律”与“发挥政府作用”两句话一起说,不能有片面性,只讲一个方面,不讲另一个方面。有人在解读三中全会精神时只强调市场的作用,忽视、甚至完全否定政府的作用,这是不妥当的。

 

  我们强调既要重视市场的作用、又要重视政府的作用,是因为作为调节经济的两种手段,两者各自有优点,也有不足之处,因此各自有其发挥作用的最佳范围。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市场对微观领域的资源配置是最有效的。市场机制,第一,可以在价值规律支配下,促使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物资消耗,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二,可以在供求规律的支配下,把有限的社会资源配置到社会所需要的部门中去,做到产销对路;第三,可以在竞争规律的支配下,促使资源流向经济效益高的企业中去,从而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益。市场配置资源的这些优点,已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所证明。我国的改革一再证明:凡是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的地方,经济发展速度就快,经济效益就好,经济实力就强,只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才能真正做到经济增长率高、经济效益好。

 

  但是,我们在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市场本身也有其弱点和不足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调节具有短期性。市场通过价格的涨落所反映的社会需求是近期的社会需求,因而它不能进行长期的调节;

  第二,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只有某个部门出现了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的情况,才能促使企业退出或进入这个部门,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三,市场调节具有不确定性。市场只能通过价格的涨落为企业指明社会需求的方向,价格涨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而容易造成生产的盲目性;

  第四,市场调节缺乏全局性。市场调节是受企业的局部利益驱动的,难以协调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此外,在有些领域,市场调节是无效的,这就是西方经济学中所说的“市场失灵区”。例如,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是难以调节的。

 

  正是由于市场调节具有上述种种缺陷,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必须由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正确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在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江泽民就明确指出:“市场也有其自身的明显弱点和局限性。例如,市场不可能自动地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稳定和平衡;市场难以对相当一部分公共设施和消费进行调节;在某些社会效益重于经济效益的环节,市场调节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社会目标;在一些垄断行业和规模经济显著的行业,市场调节也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因此,他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发挥计划调节的优势,来弥补和抑制市场调节的这些不足和消极作用,把宏观经济的平衡搞好,以保证整个经济全面发展。”

 

  他还指出:“在那些市场调节所力不能及的若干环节中,也必须利用计划手段来配置资源。同时,还必须利用计划手段来加强社会保障和社会收入再分配的调节,防止两极分化。”[32]

 

  这一分析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至今对我们的实际工作仍有指导意义。

 

  既看到市场经济的长处又看到它的不足之处,在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的同时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这恰恰是我们同完全迷信市场的自发作用、主张市场经济万能论的新自由主义根本区别之一。

 

  那么应该怎样划分政府职能和市场作用两者的边界呢?

 

  大体上可以这么说:微观领域的资源配置,即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应该由市场来调节。

 

  政府不应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改革开放前,我们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结果经济缺乏活力,效率不高。事实证明,微观领域的活动,由市场进行调节比较有利。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职能,主要属于宏观领域,概括说来大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控制和协调宏观经济,包括保持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优化产业结构等等。这一领域,依靠市场的自发作用来进行调节,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往往会带来重大损失;第二,制定市场运转的规则,监管企业在市场中的活动。;第三,保证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等等。

 

  可见,政府与市场各自有自己的最佳作用范围,有所分工。从经济活动的角度讲,简单说来就是:微观领域应由市场进行调节,宏观领域应由政府调控。但是两者的作用又不是绝然分开的,而是有着密切的联系。十三大有一个提法,那就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政府通过计划、财政、金融等手段调控市场活动的基本方向,然后由市场来调节企业的经营活动,落实政府规定的大政方针。

 

  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正确处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关系的论述,是对邓小平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新自由主义只要市场作用、不要政府作用的市场经济万能论的有力批判。

 

注 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斯大林文选》,第5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3]《斯大林文选》,第5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4]  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第2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1998年印。

  [5]《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435、4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437、4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7]《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8]《陈云文选》,第3卷,第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9]《陈云文选》,第3卷,第244、2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0]《陈云文选》,第3卷,第2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陈云文选》,第3卷,第3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陈云文选》,第3卷,第3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3]《十四大以来的重要文献选编》(上),第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4]杨伟民:《句句是改革,字字有力度》,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5日。

  [1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6]《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8、1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0]《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1]江泽民:《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202、2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2]《经济刺激周年。意见领袖展望宏观政策未来》,《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1月6日。

  [23]《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565、5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2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26]《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2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2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29]江泽民:《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0]《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3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32]《江泽民文选》,第1卷,第2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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